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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行医口袋书》案例问答
作者:行风与医疗服务部发布时间:[2020-01-22 ]浏览:3348

1、甲向乙承诺会使用乙代理销售的产品,乙送给甲现金10万元作为感谢,但最终因某种原因甲所在单位并未使用乙公司产品。甲被检察机关调查时,以自己并未给乙谋取利益为理由,辩解自己不构成受贿。甲的辩解是否成立?

答:“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甲所在单位长期使用乙销售代理的产品,乙听说甲有一辆大众帕萨特二手车,便以60万元的价格从甲手中购得车辆,当时该车市场估价17万元。甲卖车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本案中,交易差额款43万元应认定为甲的受贿金额。

3、乙为获得在甲的单位长期供货的资格,便以让甲入股自己公司的方法拉拢甲,甲并未实际出资该公司,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双方也未约定股份份额。年底,乙以股份分红名义给甲50万元。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于“以收受干股形式受贿”的情形。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因此,该案中,50万元应认定为甲的受贿金额。

4、乙为获得在甲的单位长期供货的资格,为甲出资100万元与自己公司进行合作投资。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乙为甲出资的10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5、某单位采购主管甲虽然牌技差,但喜好与供应商们有偿“掼蛋”,每局赌资在千元以上,供应商为疏通关系故意输牌,甲半年时间通过“掼蛋”赢了40万元。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4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对“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会通过以下因素来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6、乙在某单位推销产品时了解到,对产品采购有话语权的甲有件烦心事,甲的儿子毕业后在家当起了“啃老族”,打打游戏上上网,日子无聊也逍遥。乙向甲提议让其子来自己公司上班,甲表示同意。甲的儿子受不了上班的拘束,仅在乙的公司挂个名并未实际上班,每月照旧领取薪酬5000元。甲感念乙对其儿子的照顾,帮助乙在产品招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甲的儿子在乙公司领取的“工资收入”应认定为甲的受贿金额。《意见》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形式的受贿”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7、甲的单位使用乙供应的产品,乙听说甲想学着炒股,便提议代甲炒股,甲听说乙通过炒股赚了大钱,欣然同意了乙的提议,向乙提供10万元。谁知股市大盘动荡,虽经乙努力仍仅保住股本而已。甲见未赚到钱对乙颇有怨言并索要补偿,乙鉴于甲是产品招标小组成员,便以股票收益的名义送给甲5万元,甲“心领神会”收下现金。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5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对“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8、某单位部门负责人甲接受供应商乙给予的财物5万元,另一部门负责人丙向乙主动索取财物5万元。甲和丙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处罚是否一样?

答: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虽然甲和丙受贿数额一样,但丙有索贿情节,在司法认定上丙的刑事责任会重于甲的刑事责任。

9、某单位领导甲的儿子结婚,乙为保持甲单位继续使用其提供的产品,便以贺礼之名送给甲价值十万元的财物,甲与乙两人自小认识曾是同学。甲应如何应对?

答:这涉及到贿赂与馈赠如何区分的问题。在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该行为是贿赂还是馈赠:(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显而易见,甲乙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甲的职务对乙的产品供销具有影响,乙赠送财物价值已超过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甲应婉拒乙的财物,否则会构成受贿罪。

10、供应商乙为了让某医院检验科主任甲在其销售的医疗设备和检验试剂方面进行关照,长期感情投资,多次安排甲出国旅游、考察,前后为此共支付了40万元,对于甲接受乙安排旅游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对于甲接受服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受贿数额为40万元。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11、供应商乙和某医院药械科主任甲因为业务往来,交往甚密,处成了“铁哥们”,两人无话不谈。甲将包养情妇丙的事情也告诉了乙。丙无业,爱好购物、旅游。乙为求得甲对其业务的继续关照,经常代甲的情妇丙支付奢饰品购物和旅游费用,前后共花费100万元。对于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乙的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与甲关系密切的人(情妇)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46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某医院神经外科主任甲退休前潜心钻研医术和科研,对于医药回扣嗤之以鼻,从不收受。但对于其大学同窗丙代理的药品,碍于同学情面,关照有加。丙因此赚了不少钱。甲退休后,由甲的学生乙继任神经外科主任,甲嘱咐乙以后要继续关照丙。甲的儿子游手好闲,沉迷网络游戏,一直无业。丙为报答甲的关照,在甲退休后,每月向甲的儿子支付1万元生活费,案发前共支付了30万元。对于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丙的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6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某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甲决定收受供货商乙的回扣,大额回扣未计入单位大帐,而是用于提高部门所有人员的福利,因为甲没有将回扣独吞装入自己腰包,是不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这种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是如果收受“回扣”是经部门研究决定,以部门的名义收受,则成立单位受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对单位受贿罪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是如果部门负责人私下收受回扣,部门其他人员并不知情,则该部门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收受贿赂之后就完成了受贿罪的既遂,事后如何处理受贿财物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只是在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14、在收受供货商回扣已成“行业潜规则”的不良风气影响下,某单位多人按照产品使用量收受供货商“回扣”,大幅提高了收入,该单位职工丙认为收受“回扣”存在廉政风险,但又害怕自己不收被同事排挤,便将每次收受的“回扣”均立即上交给市纪委廉政账户。丙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丙的做法是正确的。《意见》对“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